物业服务十问十答
发布日期:2024-05-09 01:56:32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第68条,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可以将其委托给物业服务人承担。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二)遵守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等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
(八)赌博、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5条,业主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第18条,物业尚未出售、出租或者因建设单位的原因未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物业买受人逾期不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公共服务费自建设单位书面通知物业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由物业买受人交纳物业。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共有部分收益的分配,由业主大会决定。
根据《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1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住宅交付手续前,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第12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